年轻人争相打卡“国潮”消费******
憨态可掬的“冰墩墩”“雪容融”圈粉无数,一时间成为网上热议的“顶流”;故宫不断推陈出新,一系列体现中华美学的文创产品变为线上时尚“潮品”;回力、安踏等国货品牌重新引领“网红”穿搭,“国潮”正成为许多消费者的网购优选。专家指出,线上“国潮”流行,越来越多的设计师开始解锁传统与时尚、古典与流行之间的搭配,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消费产品、内容创作不断出现,“国潮”新风尚正在为传统产业升级带来新契机。
回归传统文化
2022年12月,在首届中国(澳门)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上,拥有海鸥表、上海表、孔雀表三大腕表品牌的汉辰表业集团宣布与得物APP达成全面深入合作,并线上发布腕表新品。一寸见方的表盘上,十二生肖“虎”、上美影的名作《大闹天宫》、上海豫园“九曲映月”等文化符号与年轻化设计创意相融合,专为年轻消费者创新研发的产品系列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
“表盘上的玉兔很有设计感,与深蓝色的星球相得益彰。”95后小罗在一家互联网企业工作,海鸥牌玉兔望月腕表一推出,他便在网上买了一块。小罗告诉记者,自己和身边同事现在都很喜欢“国潮”,会特别关注产品设计中用到的中国传统元素,“有些很火的‘国潮’运动鞋很难买,一上市网店就售罄了。”
此前,有海外媒体评价,“国潮”在中国方兴未艾,年轻人正塑造着消费新潮流,这些产品在质量和原创性上与外国大牌相比毫不逊色。报道称:“在观察人士看来,‘国潮’之所以能够站稳脚跟,是因其代表着中国消费者心态真实而深刻的变化。对商业世界来说,中国消费者的文化、身份和市场重要性及影响力与日俱增。”
“云”上国风流行、国货热销、“国潮”涌动,凸显出中国消费者的喜好之变。在汉辰表业集团首席执行官徐创越看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年轻人正在回归传统文化、欣赏国产品牌。线上“国潮”兴起所折射出的文化自信,给市场带来了很大机遇。
产品新潮有趣
出生于1995年至2009年之间的“Z世代”群体格外青睐“国潮”,已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新兴消费力量。
业内人士认为,“Z世代”成长于物质生活富足、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快速普及发展的时代,同其他年龄层的消费者相比,“Z世代”的民族自豪感与文化自信心更强,对兼具设计与质量的国货认同感更高。同时,他们具备较高的消费能力并逐渐成为线上“国潮”市场的消费主力。
如今,“国潮”产品正上演着一场与年轻消费者的“双向奔赴”,很多传统企业开始迎合消费者的时尚需求,推出新产品线,变得更“潮”更有趣。例如,特步推出“特步少林”跨界产品,通过解构传统武林文化,让运动装更酷更时尚。拥有400多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制药品牌马应龙与湖北省博物馆联名推出的妆奁礼盒产品“楚盒”成功“出圈”,纹样考究的妆奁让不少网友眼前一亮。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邸俊鹏认为,多样化的年轻消费为老字号注入了新活力,带来了新增量。“打通老字号与年轻人之间的供需障碍是关键。一方面,传统企业要理解年轻一代所追求的精神共鸣和情感认同,进而改善产品与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年轻人的新需求和新主张从消费端也能推动‘国潮’品牌不断创新,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变身社交符号
不少年轻人喜欢通过社交平台分享国潮消费体验,寻找“同好”与归属感。2022年6月发布的《国潮品牌年轻消费洞察报告》显示,年轻消费者不仅为老字号品牌注入新活力,也助推新兴品牌迎来快速发展的窗口期。不少老字号品牌将年轻人作为新品研发的参照坐标,通过开辟年轻潮流产品线、跨界联名等新玩法实现“逆龄”生长,打破品牌固有形象和边界,成功获得年轻圈层青睐,甚至让产品成为一种“社交符号”。
专家认为,消费者面对“国潮”时的情感认同,让“国潮”产品更容易具备社交属性,诸如得物APP、小红书等拥有许多年轻粉丝的平台,可以实现从社区到交易的“闭环”,这有利于“国潮”品牌在社群内更好建立口碑。
“社区是供需互动、需求发现和需求培育的重要场所。平台可以通过潮流生活社区帮助老字号、‘新国潮’更好理解年轻人,也拉近了与年轻人的心理距离。‘国潮’品牌可以借助新电商平台首发多样化新品,并以此为沟通契机,融入年轻人的日常生活。”邸俊鹏说。
业内人士提醒,打造“国潮”品牌的持久竞争力,还要警惕透支“国潮”红利,回归品牌本质。应在产品研发、供应链打造、数字化建设、组织能力培育等长期工程上持续投入,逐步实现以数字化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升级。唯有靠质量与设计展示出核心竞争力,才能让“国潮”站稳脚跟,带给消费者更多惊喜。(记者 孙亚慧 )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