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右龙板凳龙表演。 姜不辣 摄得胜鼓表演。 姜不辣 摄得胜鼓巡游踩街。 姜不辣 摄
2月1日,农历正月十一晚,“中国状元县”——休宁举办“鼓迎新春龙腾状元城”传统民俗表演活动。
在当晚的活动中,从该县各地选调的四支传统民俗表演队伍,分别从县城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同时出发进行巡游表演。
板板相连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徽州(右龙)板凳龙蔚为壮观,红色的“龙珠”在夜空中飞腾跳跃,蜿蜒腾挪,象征着红红火火的美好生活。节节紧扣的百米长龙,需要所有表演者共同协作、默契配合,才能呈现“聚似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壮观场面,充分体现了团结奋斗的精神,让观众啧啧称赞。
“咚咚嚓嚓,咚咚嚓嚓……”行进中表演的得胜鼓,在“得胜鼓”巨幅旗幡的引领下,场面壮阔,阵容威武,步伐齐整,气势昂扬,节奏铿锵。这项已有千年历史的省级非遗项目民俗表演活动,既展现了休宁人民走进新时代的喜悦之情,又表达了休宁人民奋进新征程的豪迈之志。
鼓迎新春催奋进,龙腾古城闹新春。新春佳节之际,举办此次民俗表演活动,不仅展示了非遗技艺之美,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也敲响了新春新福音,舞出了新春新气象。(谷庆江)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