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人工智能语言模型 在智商测试中胜过人类******
新华社讯 据《参考消息》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研究人员发现,在衡量智力的一系列推理测试中,自回归语言模型“生成型已训练变换模型3”(GPT-3)的成绩明显优于普通大学生。该程序利用深度学习生成类似人类语言的文本。
由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研发的GPT-3有很多用途,包括语言翻译和为聊天机器人生成文本等。GPT-3有1750亿个参数,是目前规模最大、功能最强的语言处理人工智能模型之一。
这项新研究在常识、美国高校入学资格考试(SAT)成绩和智商这3个方面比较了GPT-3和人类的表现。发表在阿奇夫论文预印本网站上的研究结果显示,在这3个类别中,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成绩都高于人类。
研究人员在研究报告中写道:“我们发现,GPT-3展示出了惊人的抽象图案归纳能力,在解答大多数题目时表现和人类不相上下,甚至更好。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像GPT-3这样的大型语言模型已经具备用零样本学习方法解决一系列类比问题的初步能力。”该报告有待同行评议。
研究小组还说,GPT-3“通过与生物智能截然不同的路径,被动形成了类似人类类比推理能力的机制,尽管它并未在这方面经过明确训练”。
这项研究发现,能够回答大多数问题甚至为人类起草论文的GPT-3,在从头开始回答问题和回答多选题时的表现超过了人类。
人工智能专家、作家艾伦·汤普森博士说,GPT-3的智商超过120。毫无疑问,这属于“天资聪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